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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工商个字[2000]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22

施行日期:2000-0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其中的“市”,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县级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是县(市)工商局和大中城市分局。开发区分局、风景区分局等分局,可由市、地工商局授权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二、市、地工商局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参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省局确定,市、地工商局负责本市、地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指导县(市、区)工商局做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发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所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的职责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考虑到工商所是县(市)工商局和分局的派出机构,所以,可由工商所负责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初审和实地察验工作,经初审和察验合格者,报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工商所不得直接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局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商局要按照以上规定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五、个人独资企业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根据以上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的,由所冠行政区划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登记,但在工作中须从严掌握,其中,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参照鲁工商个字[1995]187号文件执行。

六、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文件的审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材料。

七、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和投资人居所的区分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企业住所和投资人居所都必须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企业住所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投资人居所是指投资人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异地投资者,还包括暂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因此,在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时,应注意区分企业住所与投资人居所,避免混淆。

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但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大小未作规定。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无法进行统一的规定,但生产经营规模要和经营范围大致适应。如:制造业应当有生产车间等;餐饮业应当有加工房间、营业用房等;交通运输、仓储业应当有储存场所等等,设立登记时应注意掌握。

九、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是指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从业人员的技术条件、资格条件,资质条件、设施条件、场地条件等。

十、私营企业(含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编制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启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8号)和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鲁工商企字[1997]430号)的规定,全省私营企业(含公司)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均由4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前6位为该私营企业(含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经济类型识别数码,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为“2”,第8位为“9”,表示非法人企业,后5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分支机构的顺序号应单独编写。

十一、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参加年检又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又不缴纳罚款的,省局认为,对此问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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