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55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0-09-29
施行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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