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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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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4

施行日期:2002-02-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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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吉林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00〕14号),强化基础工作,确保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均须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三条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职工住房档案建立、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在进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均应按本办法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对没有建立或没按要求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单位不允许进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五条 职工住房档案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及家庭人口、职务(职称)、住房情况、职工享受实物分房、住房补贴等主要情况。?资料包括《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一、表二)和相关证件以及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必须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组织专人对《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并按新职工、老职工、离退休职工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编制《职工住房情况明细册》

第八条 按各区、市属委办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的原则负责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各区和市属委办局(公司)将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汇总后(软盘)报市房改办,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将职工住房情况(软盘)报市房改办。?各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将职工住房变动情况(软盘)报市房改办。

第九条 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截止时间为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6月30日、企业2002年9月31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要求建立住房档案的职工(不含新参加工作和晋升职级的职工),市房改办不再受理该职工的住房补贴申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条 职工住房档案要按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管理,并随职工人事档案变动转移,接受单位应对调入职工的住房档案进行登记纳入管理,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在建立职工人事档案的同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档案要作为长期性档案予以保存,职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职工住房情况明细册》按附表样式由各单位印制,住房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人事档案标准由各单位制作,档案中所有资料要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档案应当按照安全保密、便于检索的原则,科学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单位需查阅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应凭单位开具的调查介绍信。查阅职工住房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被查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借故阻挠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的职工个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市房改办或职工所在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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