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4月01日修正
第4条 补习班经核准筹设,应由设立人或其代表人于六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请立案:
一、立案申请书。
二、设班计画表:载明设班宗旨、拟设班名、班址、类科、班数、人数、修业期限、班舍总面积、教室总面积、设班经费概算、设立人、班主任等基本资料。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图。
四、教学科目、课程、每周教学时数及教材大纲。
五、设班经费概算。
六、设立人及班主任学经历证明文件、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七、核准使用用途为补习班之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核准建筑物平面图(含室内装修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上述平面图应标明班舍面积、教室面积,并标示办公室、安全及卫生等设备。
八、组织规程及学则。
九、拟聘教职员名册:检具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技艺类科教师应检具该科技艺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一○、设立人、班主任及拟聘教职员之非现职军公教人员及在学学生切结书。
一一、班舍使用权证明书(含建筑物所有权状),如系租赁,租期须在二、年以上,其租赁契约并经公证或认证。
一二、财产目录(包括计算机、课桌椅、仪器、安全设备及其它办公、教学用品等)。
前项设立人,如为二人以上时,得推举一人为代表人。
第6条 补习班经核准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检具有关文件,向教育局办理变更:
一、设立人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会议纪录。
(三)公证书或认证书。若有共同设立人时,须检附经全体设立人同意之公证书或认证书。
(四)新增加设立人年满二十岁之学经历证明文件、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五)变更后设立人名册。
(六)设立人或其代表人变更时,并应检附班舍使用权证明书(含建筑物所有权状),如系租赁,租期须在二年以上,其租赁契约并经公证或认证。
(七)新增加设立人非现职军公教人员及在学学生之切结书。
(八)投保团体公共意外责任险证明文件影本。
(九)最近一年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检查申报及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证明文件。
二、班主任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新聘班主任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班址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新班舍位置略图。
(三)新班舍使用权证明书(含建筑物所有权状),如系租赁,租期须在二年以上,其租赁契约并经公证或认证。
(四)新班舍建筑物核准使用用途为补习班之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核准建筑物平面图(含室内装修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上述平面图应标明班舍及教室面积,并标示办公室、安全及卫生等设备。
(五)财产目录(包括计算机、课桌、仪器、安全设备及其它办公、教学用品等)。
(六)该班舍若设于公寓大厦,应检附无违反该公寓大厦规约之切结书。
四、班舍(级)增减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新增班舍(级)位置略图。
(三)新增班舍(级)使用权证明书(含建筑物所有权状),如系租赁,租期须在二年以上,其租赁契约并经公证或认证。
(四)新增班舍(级)建筑物核准使用用途为补习班之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核准建筑物平面图(含室内装修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上述平面图应标明班舍及教室面积,并标示办公室、安全及卫生等设备。
(五)增设分教室时,应检具其距离不得超过核准立案班址一百公尺之证明文件。
(六)教学科目、课程、每周教学时数及教材大纲。
(七)财产目录(包括计算机、课桌椅、仪器、安全设备及其它办公、教学用品等)。
(八)拟聘教职员名册:检具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技艺科目教师应检具该科技艺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九)拟聘教职员非现职军公教人员及在学学生之切结书。
五、科目增减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拟聘教职员名册:检具学经历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技艺科目教师应检具该科技艺证明文件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三)教学科目、课程、每周教学时数及教材大纲。
(四)拟聘教职员非现职军公教人员及在学学生之切结书。
六、修业期限及课程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每周教学时数及教材大纲。
七、班名之变更:
(一)申请书。
(二)原立案证书。
(三)设立班牌许可证、图说、照片。
八、补(换)发立案证书:
(一)申请书。
(二)原立案证书(原立案证书遗失者应检附切结书)。
九、暂停招生:申请书。
一○、注销立案:申请书。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