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6月28日订定
第1条 本办法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为强化国防科技能量,科技人才支持军事勤务,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规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才之范围包括:
一、电子、电机科技人才。
二、航空科技人才。
三、机械科技人才。
四、信息科技人才。
五、化学、化工科技人才。
六、光电科技人才。
七、材料科技人才。
八、工业工程(含系统工程)科技人才。
九、生物科技人才。
一○、其它国防科技研究发展科技人才。
第4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协办机关为国防部及其它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
第5条 支持军事勤务之科技人才,由国防部依军事勤务特性提出需求。
前项科技人才之性质、员额等需求,由主管机关会商国防部及相关动员准备方案主管机关定之。
第6条 产业、学界、研究单位对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完成人才库建立计画所列之科技人才资料,应随时主动协助更新资料内容。
第7条 国防部因应军事勤务之实际需要,得洽商主管机关同意后,于人才库中挑选合适之科技人才,予以编组、演训,进行支持军事勤务动员准备,并优先纳入国防部列管之科技动员人力数据库。
第8条 为配合实施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办理演习之科技动员准备分类计画主管机关应将科技人才需求种类、支持报到地点、期间、人数报请行政院核准后办理。
第9条 科技人才于支持军事勤务期间,应给予津贴;其给付标准,依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演习民力征用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10条 主管机关对依本法建立之人才库,应采取妥适保密措施,不得为支持军事勤务以外之运用。人才库之管理,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