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8月14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条之九之规定订定之。
第9-1条 船舶法及本规则有关化学液体船构造与稳度及安全设备及其处罚等事项,交通部得委任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机关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交通部公报及网站。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4
施行日期:2002-08-14
时效性:已失效
民国91年08月14日修正
第1条 本规则依船舶法第八十七条之九之规定订定之。
第9-1条 船舶法及本规则有关化学液体船构造与稳度及安全设备及其处罚等事项,交通部得委任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机关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交通部公报及网站。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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