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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宜昌市委

发文字号:宜发[2000]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6

施行日期:2000-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的精神,巩固和扩大“三讲”教育成果,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在干部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参照管理,初步形成了干部分类管理格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公开程度不断提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有了良好开端,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任期制、辞职制等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干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交流轮岗有了新的突破;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这些改革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全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但是,现有的干部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选人视野不宽、用人机制不活、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没有从根本上革除。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大计,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是实施“三大目标”、“四大战略”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党委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锐意改革,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干部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把我市干部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总体改革思路,结合机构改革,全面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积极探索、稳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继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建立健全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制度完备、纪律严明、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大力推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精神。县、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和市、县(市、区)直属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可以实行公开选拔。根据需要,部分正职领导职位也可以公开选拔。在党政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或新增职位,或领导班子任期届满、机构和人员调整时,应尽可能地采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选配领导干部,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人数占新提拔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比例不断提高,尤其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要安排一定的领导职位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任用人选。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掌握干部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程度,确保选拔全过程的公正。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的程序任用。

(二)全面推进竞争上岗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全市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部分市直、县市区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实行竞争上岗。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充分运用竞争上岗方式进行人员定岗和分流。机构改革后,也要把竞争上岗作为选拔机关中层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坚持下去。通过竞争上岗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市直机关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实施意见》(宜市组发[1999]18号)的要求,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三)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对拟提拔的正副科级和部分县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任前公示。各县市区任用科级干部要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市直在政法系统的科级和部分县级干部的任用中进行公示制试点,然后逐步推开。任前公示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按《宜昌市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实行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制

全市党政群机关县、科级领导干部,除依照有关法律、章程选举、任命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委任制的党务干部以外,逐步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聘任制干部按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期间,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聘任期满,其领导职务自然解除。续聘的,必须重新签定聘任合同。解聘的,原则上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其待遇。对原委任制干部和在同一职级上连续聘任满10年的,以及在聘任期内退休、退养的,可以保留其职级待遇。市委组织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聘任制干部管理办法》,然后在全市推开。

(五)推行领导职务任期制

明确规定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党章、法律和章程等关于任期任届的规定,在同一职位上的连续任期,市直、县(市、区)一般不超过两届,乡镇一般不超过三届,任期不满一届的,一般不予交流。委任制干部的任期和聘任制干部的聘期,原则上与选任制干部相同,在同一职位上的连续任(聘)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

(六)实行领导干部试用期制

全市党政群机关通过公开选拔和新提拔的县、科级领导班子成员,除依照党章、法律和章程选举以及人大任命产生的以外,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其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察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正式任命,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不称职的,不予任命,另行分配工作。

(七)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以及乡镇党政正职,要进行地域回避交流;对县、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县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对在管理人财物、执纪执法等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要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的研究,完善干部交流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干部成长的政策导向。要加大干部轮岗工作力度,对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应根据需要进行轮换或交流。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纪律,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实行末位淘汰制

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质量和效率高的优秀公务员予以大力表彰;对业务素质差、办事质量和效率低、怠于行政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实行末位淘汰。此项制度首先在市直10个执法部门实行,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然后推开。

(九)加大干部培养工作的力度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下大力抓好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坚持和完善培训进修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年轻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或境外进修,培养一批熟悉国际惯例、掌握现代经济和科技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鼓励干部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学历层次。健全机关和基层优秀年轻干部上下交流任职制度。每年从市直、县(市、区)机关选调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的处、科级干部到基层挂职。同时,从中省和市属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选调一批学历高、经过实践锻炼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市、县级党政机关任职。坚持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制度。每年从高等院校选调100名左右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为各级领导班子储备高层次的后备人才。

(十)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和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以此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根据。按照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和突出实绩的考核原则,逐步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要严格考核工作程序,进一步扩大民主,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要充分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的正确评价干部。坚决防止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严格考核纪律,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十一)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关于加强县级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政治表现、组织纪律、业务工作、群众观念和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落实干部督学、重大问题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考核考察、组织部门与执法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加大《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巡视员制度、领导干部向党组织署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制度、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要积极探索纪律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路子,逐步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

(十二)健全和完善干部退休、退养、改任非领导职务、辞职、辞退等制度

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和实施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个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机关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安排离岗退养。对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领导干部,一般应改任非领导职务,允许个人自愿辞职。对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干部,应责令其辞职或予以辞退。

四、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市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成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干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干部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认真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全市干部制度改革工作要精心组织,对需要经过试点的改革措施,要尽快确定试点单位,抓好试点。对比较成熟的改革方案,要加大力度,迅速推行。各项改革措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全部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在具体实施中,坚持单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又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起,简单化、片面化、搞形式主义,确保改革取得成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保证全市干部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要加强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教育和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自觉关注改革,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改革。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实际问题。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严明改革纪律结合起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市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2000年5月16日

中共宜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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