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1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8776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条文
第7条 本基金投资之事业应为独立企业化之经营,其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并依国营事业管理法之规定办理。
本基金当选为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时,应指派对该投资事业所营业务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相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担任之;有关董事、监察人之遴选、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另定之。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87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31
施行日期:2002-12-31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91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8776号令修正发布第七条条文
第7条 本基金投资之事业应为独立企业化之经营,其政府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者,并依国营事业管理法之规定办理。
本基金当选为投资事业之董事或监察人时,应指派对该投资事业所营业务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相关机关人员或学者专家担任之;有关董事、监察人之遴选、管理及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另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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