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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民体育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92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06

施行日期:2003-0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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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9220号令修正公布第13条条文

第13条 政府应建立优秀运动选手之培养制度;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级学校得遴选优秀运动人才担任专任运动教练;其任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其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法修正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级政府招考、储训合格聘用之专任运动教练,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仍未取得前项聘任资格者,其辅导与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条第二项所称专任运动教练,系指各级学校专门从事运动团队之训练或比赛指导之工作者。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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