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9220号令修正公布第13条条文
第13条 政府应建立优秀运动选手之培养制度;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各级学校得遴选优秀运动人才担任专任运动教练;其任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其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法修正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级政府招考、储训合格聘用之专任运动教练,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仍未取得前项聘任资格者,其辅导与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本条第二项所称专任运动教练,系指各级学校专门从事运动团队之训练或比赛指导之工作者。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