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各大专校院招收外国学生,其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并以该学年度该校国内招生名额百分之十为限。
前项招生名额,不含未具正式学籍之外国学生。
第6-1条 外国学生在我国境内就读外国侨民学校或我国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之双语部(班)毕业者,得持该校毕业证书,依前条规定申请入学,不受第三条及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第15条(删除)
台湾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7
施行日期:2003-02-27
时效性:已失效
第4条 各大专校院招收外国学生,其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并以该学年度该校国内招生名额百分之十为限。
前项招生名额,不含未具正式学籍之外国学生。
第6-1条 外国学生在我国境内就读外国侨民学校或我国高级中等学校附设之双语部(班)毕业者,得持该校毕业证书,依前条规定申请入学,不受第三条及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限制。
第15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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