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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业纾困贷款利息补贴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湾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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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O九二OO一二一三六号函

一、目的:交通部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纾解旅行业因美伊战争与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所受冲击及经营困境,提供业者短期周转金贷款之利息补贴以减轻其财务资金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来源:由本局相关预算支应

三、贷款利息补贴条件:

(一)补贴对象:自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获核贷之旅行业者。

(二)贷款额度及补贴利率:每一家旅行业者申请贷款额度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内,由本局依其实际贷款及分期清偿后之金额补贴年利率四个百分点。

(三)贷款人实际支付利率:按各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减除本局补贴之利率支付。

(四)贷款补贴利率期限:最长一年。

(五)担保条件:依各承贷金融机构之核贷作业规定办理,如无法提供抵押品或担保品不足,属中小企业者,得依信保基金现行各项保证要点及有关规定移送信用保证。

四、申请作业方式:

(一)请承办金融机构之总行于每月十日前,备文并检附:1.前一个月申请补贴利息明细表(附表一)、2.贷放明细表(附表二)及申请书(附表三)影本、3.领据(附件一)向本局申请利息补贴金额。

(二)本局于每月二十一日前汇整并审核各申请资料无误后,将补贴利息拨付各承贷金融机构帐户。

五、贷款利息补贴之限制:每一家旅行业业者申请贷款本金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或同时申请多项贷款合计其贷款本金总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者,超过部分之贷款利息本局不予补贴。

六、本要点未尽事宜,悉依各承贷金融机构之规定办理。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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