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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内政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内法字第0920076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2

施行日期:2003-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台内法字第092007698号令修正发布第2、4、30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4条 公益信托之许可及监督,由主管机关为之。但信托财产未达一定金额,且其主要受益范围在单一之直辖市或县(市)者,主管机关得委由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许可及监督,并办理本法及本办法所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

前项一定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益信托之主要受益范围不明或有疑义,不能确定其许可及监督之机关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30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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