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台内法字第092007698号令修正发布第2、4、30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第4条 公益信托之许可及监督,由主管机关为之。但信托财产未达一定金额,且其主要受益范围在单一之直辖市或县(市)者,主管机关得委由该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为许可及监督,并办理本法及本办法所定主管机关应办理事项。
前项一定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益信托之主要受益范围不明或有疑义,不能确定其许可及监督之机关者,得申请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30条 本办法所需书、表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