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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务部监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6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30

施行日期:2003-09-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20006132号令修正发布第3、12、16条条文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监所,指监狱、少年辅育院、技能训练所、看守所、戒治所及少年矫正学校;所称收容人,指监所之收容人或学生。

第12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项。

二、关于本基金运用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本基金重要规章之审议事项。

五、本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16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应依监狱行刑法、羁押法、外役监条例、保安处分执行法、戒治处分执行条例、感化教育作业规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循预算程序充作改善收容人生活设施、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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