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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奖励辅导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工程企字第092005247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31

施行日期:2003-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20052473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管机关为奖励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应定期公告办理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

第3条 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具备下列条件者,得被评选为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

一、最近三年内有具体优良事迹者。

二、领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财团法人登记证达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因违反法令,经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分者。

三、领有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登记证或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技术顾问机构管理办法领得技术顾问机构登记证而未逾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所定换领期限者。

第4条 前条第一款所称具体优良事迹,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对于工程技术事项。有重要研发成果。

二、办理工程技术服务,有重大成效。

三、适时制止或减少重大灾害之发生或防止重大灾害之扩大。

四、参与政府机构之公共政策规范制定,或对于灾害紧急应变措施或协助救灾工作,有重要贡献。

五、其它有关提升工程技术之具体绩优事迹。

第5条 具备第三条条件之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得于每年主管机关公告评选截止日期前,经由下列单位向主管机关推荐申请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

一、全国工程技术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二、地方工程技术顾问商业同业公会。

三、政府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可之单位。

各技师公会得建议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名单,经由前项各推荐单位,向主管机关推荐申请。

第6条 主管机关为办理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得成立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并于完成评选事宜且无待处理事项时解散。

前项评选行政作业,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委托之执行单位办理。

第7条 评选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指派高级主管人员兼任;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就相关机关、专家,学者及主管机关有关主管人员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之组成,机关代表不得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第一项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主管机关人员担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8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或由出席委员过半数推举担任之。

评选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其决议应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

第9条 评选委员会委员应公正执行任务,相关评选回避原则,准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0条 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之评选,依参选公司所置执业技师人数,分下列三级办理:

一、第一级:执业技师达二十人以上者。

二、第二级:执业技师达三人以上,未达二十人者。

三、第三级:执业技师未达三人者。

第11条 评选委员会办理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之程序如下:

一、初选:审查参选公司检送之文件及资料,依各分级指派委员三人至五人分组审查,并由评选委员会依各分级提名八家以内之入围名单。

二、决选:依前款入围名单逐案审查,决选当选名单,并公告之。

前项初选及决选,必要时得邀请推荐单位或参选公司列席说明,并得进行实地查核。

第一项第二款绩优当选名额每年最高以十家为限,并按下列分级分配获奖名额:

一、第一级:二家以内。

二、第二级:三家以内。

三、第三级:五家以内。

第12条 经评选委员会决选为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者,主管机关得依下列方式予以奖励,并登载于主管机关网站:

一、颁发奖状、奖牌或奖章。

二、公开表扬。

三、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案件,主办机关得视采购案件特性,于招标文件中载明其应缴纳之押标金、履约保证金、保固保证金,得以减收,减收额度以不逾原定应缴总额之百分之五十为限。

前项第三款之奖励期限,自评选结果公告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13条 经评选为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其有因违反法令,经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分确定者,由主管机关公告注销资格。

前项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以不实文件或资料参选者,除公告注销资格外,不得再参加评选。

第14条 经评选为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迹提出推荐申请。

第15条 绩优工程技术顾问公司评选申请作业方式及书件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参选公司检送之文件、资料不合规定,经通知未于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仍不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第16条 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派员检查业务,得视实际状况对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予以协助。必要时得协调相关机关办理。

前项业务检查,发现工程顾问公司有违反本条例情形或业务有严重缺失,主管机关得予以加强辅导,并得视实际状况自行或委托相关机关、民间团体办理辅导训练、讲习课程。

第17条 主管机关为健全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之管理,提高工程技术服务品质,得采取下列辅导措施:

一、建置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信息系统。

二、建置相关工程技术数据库。

三、辅导办理相关专业研习。

四、辅导研究发展及技术交流事项。

五、其它辅导事项。

前项辅导措施,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协调相关机关或民间团体办理。

第18条 主管机关为辅导工程技术顾问公司发展,应建立政府委托技术服务案件资讯,以供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查询最新商机信息。

第1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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