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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表扬实践端正政风绩优人员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政二字第09300155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8

施行日期:2004-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二字第0930015576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表扬所属员工廉洁自持,崇法务实,树立端正政风楷模,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各机关、学校及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各机关)所属员工,于最近三年内未受刑事、惩戒或平时考核记过以上之处分者,得遴选为本府实践端正政风绩优人员(以下简称政风绩优人员)。

三、各机关所属员工,于遴选前一年度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参加政风绩优人员之遴选:

(一)于执行职务时,预防贪渎弊端或节省公帑,着有绩效或贡献者。

(二)协助策划、推动或执行端正政风工作,绩效优良者。

(三)提供政风数据,有效预防贪渎弊端或侦破贪渎案件,有具体绩效者。

(四)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业务,拒收贿赂、不当馈赠或其它不正利益,足为廉洁楷模者。

(五)勤求民隐、发掘民瘼、解决民困,有助提升本府廉能形象者。

(六)其它特殊廉能事迹,足为公务人员表率者。

四、各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提报所属政风绩优人员,经各该一级机关政风督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该一级机关首长核定具名保荐,并检附优良事迹表(如附表)十份函报本府审议。

各一级机关每年得保荐政风绩优人员以三人为限。但有附属机关者,得保荐五人。

第一项经函报遴选之人员,如因职务异动或其它情事,致未任职于原机关者,原任职机关应实时函知本府政风处。

五、政风绩优人员之审议程序如下:

(一)初审:由本府政风处就各一级机关所报优良事迹表办理初审。

(二)复审:由本府政风处、人事处、主计处、研考会及警察局,各遴派简任人员一人所组成之审查小组,就初审结果办理复审。

(三)核定:复审结果经提报本府政风督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签报市长核定。

前项第二款之审查小组,由本府政风处副处长担任召集人并为会议主席。

六、年度政风绩优人员之遴选,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并以最近三年未曾获政风绩优人员表扬者为优先。

获选为政风绩优人员,由市长于本府员工月会或其它适当场合公开表扬,并颁发奖状及奖金以资鼓励。

七、各机关保荐之人员,如有事迹不实、数据错误或其它不宜保荐之情事者,应于本府核定前,撤回其保荐;已核定者,由本府撤销核定,并追回已受领之奖状及奖金。

八、办理政风绩优人员遴选及表扬所需经费,由本府政风处编列预算支应。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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