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订定「高雄市政府营缮工程按物价指数波动调整计价说明」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工公字第09300233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6

施行日期:2004-04-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工公字第093002330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高雄市政府为避免发包后进行中之工程受物价波动影片并确保工程之顺利,依据工程采购契约第六之一条规定订定本工程费调整计价说明。

二、本说明所称物价指数,系指高雄市政府公布之本市营造工程物价基本分类指数之总指数。

三、按物价指数调整工程费之计算方式如下:

(一)基准月:以工程开标月为基准月。

(二)不予调整之指数:凡物价指数之增减率在(2.5)%以下者(含2.5%)不予调整。

(三)应予调整之指数:增减率之计算以开标月之物价指数为分母,估验计价月份指数为分子,所得商(百分率)减去一百分之一百后之余额即为增减率,物价指数之增减率超过(2.5)%以上时以该增减率减去(2.5)%后所得差额即为调整之指数。

※计算方式:

【估验款额×0.025】

(四)调整工程费:以实际完成当月当期估验工程费(凡订列有预付款者应扣回当月预付款后之实付款)乘以应调整物价指数增减百分率所得。

(五)调整工料价款之估验价价格,并不包含「利润」、「管理费」、「营造保险费」、「营业税」、「环保卫生费」等。但调整增加工料价款部份之营业税核实计付。

四、每期估验计价先按契约单价计算基本工程款核付,俟物价指数公布后,再据以核算该期调整部份之工程款与以补发或扣减。

五、工程如有新增项目须议定单价者,其议价月份即为该新增单价之基本月份,嗣后估验计价即以该月份之物价指数为调整之基准月。

六、在调整计算时,其物价指数之比率算至小数点第二位,第三位按四舍五入计,调整至元为止。

七、凡工程依照契约规定限期完工者,依竣工月份为调整计算。

八、凡工程未能依照契约规定限期完工者,其超过工期部份之上涨物价指数不予调整,跌价超过2.5%时按契约规定调整扣帐。

九、承揽厂商因施工不力致进度落后或因契约规定而无法或不予办理工程估验时,其工程落后期间或不予估验期间所累计之估验款概不予办理物价调整。

十、除水电工程外,其它营缮工程承揽契约金额在新台币两百万元以下者,不予调整计价。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