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济委员会有关基本建设的机构、人员和业务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2-03

施行日期:1983-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强对全国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建委合并到国家经委的机构、人员及其所主管的基本建设业务,改并到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委基本建设综合局、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重点建设一局、重点建设二局和设计鉴定局成建制地并到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所属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改由国家计委领导。

二、今后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拟订,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大中型项目厂址、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的颁发,国家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以及全国勘察设计、 施工发展规划和力量的统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均由国家计委负责。

三、有关交接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人员、经费等),由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