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一七六○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公共电视法第四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公共电视法第四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四条 公视基金会之创立基金,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新台币一亿元,并以历年编列筹设公共电视台预算所购之财产径行捐赠设置,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公共电视筹备委员会设立时,因业务必要使用之国有财产,除依前项规定径行捐赠者外,由主管机关无偿提供公视基金会使用。但因情势变更,公视基金会之营运、制播之节目已不能达成设立之目的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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