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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县政府奖励民间精神复健机构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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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卫医字第0930023657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设于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之民间精神复健机构,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依据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二条及精神复健机构设置管理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三、申请资格:依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领有开业执照之本县民间精神复健机构;且于申请奖励前一年度无违反本法、本办法及建筑法、消防法之规定者。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三点之民间精神复健机构,得于本府公告所定奖励申请期限内,以机构及负责人具名之申请书,并检附「机构发展计划书」向本府提出。

(二)前项机构发展计划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基本资料:机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兼任人员服务详细机构、服务项目及收治本县精神病患比例及人数等。

2.收治精神病患来源分析(含乡镇市别、交通、路程时间)。

3.机构病患复健流程、转介就业程序。

4.工作人员管理及在职教育。

5.精神病患复健预期绩效。

6.机构三年内之发展规划。

(三)前两项文件之格式,由本府以公告定之。

五、奖励之考核标准及实施方式:

合于申请资格之机构,提具书面资料至本府卫生局,并配合前一年之督导考核暨评鉴结果审核,核可后再行由专家实地履勘,而后依总分八十分以上排序前三名予以奖励,若分数皆未达八十分者将列名从缺。

六、奖励方式:

(一)依前点办理评核等第为前三名者,以当年预算编列总奖励金额之比率50%、30%、20%依序发予。

(二)如当年度未能编列该笔奖励金预算,则改发给匾额或奖杯等。

(三)前项受奖机构应于名次确立后三十日内提出该机构病患近一年之复健成果报告,送本府卫生局备查;六十日举办成果说明会。并于会后十日内检具向本府卫生局申领奖励金。

七、为确保受奖励机构依计画运作,主管机关得于受奖后一年内不定期派员实地查核。

八、本要点施行期间自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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