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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贪污渎职及其它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政二字第093054639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7

施行日期:2004-08-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093054639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1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贪污渎职及其它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检举不法犯罪行为,加强端正政风,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不法案件系指伪(变)造本府公文书,或持伪(变)造之证件或资料向本府申办(领)证照或资料,损害本府信誉及其它犯罪行为。

三、检举人依本要点检举之不法案件,经本府审认该案件,足以损害本府信誉时,每案发给新台币五千元之奖金。案情重大者,并得酌情提高奖金。检举人为公务人员者,除发给奖金外,并给予行政奖励。

四、检举不法案件,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由检举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但因情形急迫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须以言词为之时,得由受理机关作成笔录后,向检举人朗读或使其阅览,于确认无讹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一)检举日期及处所。

(二)检举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户籍、住址及联络电话。

(三)检举之不法情事。

(四)提供调查之资料或线索。

(五)检附之访谈纪录应由检举人、访谈人及其它在场人员于紧接记载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五、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者,不予核奖。

六、检举人有数人时,奖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后者,奖金发给最先检举人,但其余检举人所检举数据对于破案有直接帮助者,得酌情给奖。

七、检举人检举之不法案件,属伪(变)造文书之案件者,由本府政风处受理经查证确属伪(变)造之文件后,发给全部之奖金;其它犯罪行为案件,须俟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发给全额奖金。

八、检举人诬告他人犯罪,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由发给奖金机关追回已核发之奖金。检举人死亡者,向其继承人追回已核发之奖金。

九、奖金领取,应由受理机关,检附有关资料送本府政风处查实后发给之。

十、检举案件,在侦查期间应一律保密。

十一、本要点所需奖金,由本府政风处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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