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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事业防制洗钱应行注意事项」标准模板」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2、6点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30710号函准予备查

贰、防制洗钱作业应行注意事项:

一、客户申购基金受益凭证或全权委托投资时应行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职员受理客户第一次申购基金受益凭证或全权委托投资时,应由客户依规定提供下列之证件核验:

1.自然人客户,其为本国人者,得要求其提供身分证正本,其为外国人者,得要求其提供护照正本。但客户为未成年或禁治产人时,并应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证或护照正本。

2.客户为法人或其它机构时,得要求被授权人提供客户出具之授权书、被授权人身分证明文件正本、该客户之登记证照、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证影本。但缴税证明不能作为开户之唯一依据。

(二)本公司职员于检视客户及被授权人之身分证明文件时,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痕迹及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并视情况测试客户是否熟知身分证明文件上所载事项内容。对身分证明文件有存疑者,得要求客户提供其它辅助证件(如户籍誊本、户口簿、居留证明文件等),若拒绝提供者,应婉拒受理或经确实查证其身分属实后始予办理。

(三)对于采委托、授权等形式申购或委托者,本公司职员应查验依规定应提供之委托或授权文件、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证明文件,确实查证该委托、授权之事实,并将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详细身分资料建文件,必要时,并应以电话、书面或其它适当之方式向本人确认之。若查证有困难时,应婉拒受理该类之申购或委托。

(四)对于全权委托投资,应依客户数据表所载内容详实了解客户之财务状况,必要时可请客户提供证明文件或实地查访。如与其身分、收入显不相当或其资金来源不明者,应特别注意有无疑似洗钱之情形。

(五)对于单笔申购价款为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并以现金给付之申购,或有其它疑似洗钱之虞者,应确实查验确认投资人之身分并要求其提供第(一)款之证件,以及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交易账户号码、交易金额、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加以纪录;如系由代理人为之者,亦须将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电话、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加以纪录,并留存确认纪录及交易纪录凭证。

(六)如投资人突有不寻常之大额申购款项而与其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应特别注意有无疑似洗钱之情形。

(七)申购或委托契约系以恐怖份子或团体为投资人或最终受益人者,应列为疑似洗钱之交易,须即向法务部调查局申报并副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恐怖份子或团体可参考金管会函转之名单)。

(八)其它申购基金受益凭证、全权委托投资时之应行注意事项,应悉按本公司内部作业规定办理。

二、申购基金受益凭证后之相关交易应行注意事项:

(一)对于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之单笔申购价款并以现金方式交易或有其它疑似洗钱之虞的客户,除应再次确认该客户身分(确认方式同第贰条第一项第五款)外,并应留存确认纪录及交易纪录凭证。

(二)客户与本公司之现金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特别注意:

1.客户于同一营业日申购或赎回同一基金,分别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且该交易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2.客户于同一机构一次办理多笔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购或赎回,分别累计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含等值外币)以上,且该款项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3.每笔申购、赎回价款相当且相距时间不久者。

4.申购价款源自「打击清洗黑钱特别行动小组(FATF)」所列举不合作国家名单等地区汇入并于五个营业日内即行赎回,或要求直接自我国境内汇往上开地区者。

5.经常替代客户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办理申购。

6.其它明显不正常之交易行为。

(三)应持续注意及定期检查客户之交易报告,建立每一客户之交易模式,作为查核异常交易或疑似洗钱交易之参考。

三、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之应行注意事项:

(一)应再次确认该客户之身分(确认方式同第贰条第一项第五款)外,并应留存客户申请书及客户数据表。

(二)客户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通知保管机构注意其委托投资账户之现金出入有无疑似洗钱之表征:

1.发现并无该客户。

2.客户否认有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

3.邮寄之报告书或其它文件经邮局以「查无此人」退回。

4.有相当之证据或事实使人确信该客户系被他人冒用之人头户。

5.客户申请书件内容有伪造、虚伪不实之情形。

6.客户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即迅速终止契约且无正当原因者。

7.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增加大额之委托投资资金或密集增加委托投资资金,而该款项与客户之身分、收入显不相当者。

8.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要求减少委托投资资金且无合理原因者。

9.客户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有密集增减其委托金额之异常情形。

(三)于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存续期间,应与客户经常联系,随时注意及掌握客户财务状况,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访谈,以修正或补充客户资料表内容,作为查核疑似洗钱交易之参考。

陆、本注意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并呈报金管会备查;之后应每年检讨,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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