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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12

施行日期:2004-10-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二字第 093005167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6、86、92、109~111、117、126、132、133、135、141、151、153、155~157、160 条条文;并增订第 157-1、162-1、162-2 条条文

第1条 本规则依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6条 国内制造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检查,应依本规则、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团体标准等之全部或部分内容规定办理。

外国进口或于国内依合约约定采用前项国外标准设计、制造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得采用该国外标准实施检查。但与该标准相关之材料选用、机械性质、施工方法、施工技术及检查方式等相关规定,亦应一并采用。

前二项国外标准之指定,应由拟采用该国外标准实施者,于事前检具各该国外标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后为之。检查机构于实施检查时,得要求提供相关检查证明文件左证。

第86条 锅炉外部检查之项目为外观检查、外部之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附属品及附属装置检查。必要时,得以适当仪器检测其内部,发现有异状者,应并实施内部检查。

前项超音波测厚,因特别高温等致测厚确有困难者,得免实施。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锅炉外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实施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92条 锅炉经修改致有左列各款之一变动者,所有人或雇主应向检查机构申请变更检查:

一、锅炉之胴体、集管器、炉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顶盖板或补强支撑。

二、过热器或节煤器。

三、燃烧装置。

四、安装基础。

锅炉经变更检查合格者,检查员应在原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检查日期、变更部分及检查结果。

锅炉之胴体或集管器经修改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炉筒、火室、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应依第七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109条 雇主对于左列第一种压力容器如无法依规定期限实施内部检查时,得于内部检查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检附其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自动检查计画暨执行纪录、该容器之构造检查合格明细表影本、构造详图、生产流程图、紧急应变处置计画、自动控制系统及检查替代方式建议等资料,报经检查机构核定后,延长其内部检查期限或以其它检查方式替代:

一、依规定免设人孔或构造上无法设置人孔、扫除孔或检查孔者。

二、内存触媒、分子筛或其它特殊内容物者。

三、连续生产制程中无法分隔之系统设备者。

四、其它实施内部检查困难者。

前项第一种压力容器如有附属锅炉时,其检查期限得随同延长之。

第110条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内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预先将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内部恢复至常温、常压、排放内容物、通风换气、整理清扫内部及为其它定期检查必要准备事项。

前项内部检查项目为第一种压力容器内部之表面检查及厚度、腐蚀、裂痕、变形、污秽等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以检查结果判定需要实施之耐压试验及其它必要之检查。内容物不具腐蚀性之第一种压力容器之内部检查有困难者,得以常用压力一。五倍以上压力实施耐压试验或常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力以内容物实施耐压试验,并以常用压力以上压力实施气密试验及外观检查等代替之。

第111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外部检查之项目为外观检查、外部之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及其它必要之检查。必要时,得以适当仪器检测其内部,发现有异状者,应并实施内部检查。

前项超音波测厚,因特别高温等致测厚确有困难者,得免实施。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第一种压力容器外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

实施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117条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修改致其胴体、集管器、端板、管板、顶盖板、补强支撑等有变动者,所有人或雇主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变更检查。

第一种压力容器经变更检查合格者,检查员应在原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检查日期、变更部分及检查结果。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胴体或集管器经修改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应依第九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126条 制造人申请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之构造检查时,应填具高压气体特定设备构造检查申请书 (附表三十五) 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高压气体特定设备明细表 (附表四十四) 二份。

二、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三、以熔接制造者,附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之熔接明细表。

四、以铆接制造者,附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由同一检查机构实施熔接检查及构造检查者,得免检附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书件。

第一项构造检查项目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构造、尺寸、最高使用压力、强度计算审查、人孔、清扫孔、安全装置、耐压试验、超低温设备之绝热性能试验、胴体、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及其它必要之检查。

第132条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之定期检查,应每年实施外部检查一次以上。

实施前项外部检查如发现缺陷者,经检查机构认有必要时,得并实施内部检查。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应依左表规定期限实施内部检查:

 ┌────┬───────────────┬─────────┐
  │设备种类│ 使  用  材  料  等 │期       限│
  ├────┼───────────────┼─────────┤
  │储槽  │一、沃斯田铁系不锈钢。    │十五年      │
  │    │二、铝。           │         │
  │    ├───────────────┼─────────┤
  │    │镍钢 (2.5~9 %)       │十年       │
  │    ├───────────────┼─────────┤
  │    │相当于低温压力容器用碳钢钢板之│八年 (以低温储槽为│
  │    │材料,其抗拉强度未满 58kg/mm2 │限)        │
  │    │者。             ├─────────┤
  │    │               │除第一次检查为竣工│
  │    │               │检查后二年外,其后│
  │    │               │五年。      │
  │    ├───────────────┼─────────┤
  │    │相当于锅炉及熔接构造用压延钢材│除第一次检查为竣工│
  │    │之材料,其抗拉强度未满 58kg/mm│检查后二年外,其后│
  │    │2 者。            │五年。      │
  │    ├───────────────┼─────────┤
  │    │高强度钢 (指抗拉强度之规格最小│除第一次检查为竣工│
  │    │值在 58kg/mm2 以上之碳钢) 熔接│检查后二年外,其后│
  │    │后于炉内实施退火时。     │五年。      │
  │    ├───────────────┼─────────┤
  │    │一、使用高强度钢而在炉内实施退│除第一次检查为竣工│
  │    │  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 (含│检查后二年外,其后│
  │    │  熔接补修,除轻微者外) 后,│三年。      │
  │    │  未于炉内实施退火时。   │         │
  │    │二、其它材料。        │         │
  ├────┼───────────────┼─────────┤
  │储槽  │以外之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不致有发│三年。      │
  │    │生腐蚀及其它产生材质劣化之虞之│         │
  │    │材料。            │         │
  │    ├───────────────┼─────────┤
  │    │其它材料。          │除第一次检查为竣工│
  │    │               │检查后二年外,其后│
  │    │               │三年。      │
  ├────┴───────────────┴─────────┤
  │备注:                           │
  │一、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应依其使用条件,使用适当之材料。    │
  │二、二重壳构造、隔膜式及低温蒸发器等低温或超低温储槽内部检查│
  │  有困难者,如以非破坏检测确认无裂隙、损伤及腐蚀,得以常用│
  │  压力一?五倍以上压力实施耐压试验或常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
  │  力以内容物实施耐压试验,并以常用压力以上压力实施气密试验│
  │  及实施外观检查等代替之。                │
  │三、储槽以外之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因其大小,内部构造等,于自内│
  │  部实施检查为困难者,以自其外部实施非破坏检查、开口部之检│
  │  查或自连结于该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同等条件之设备之开放检查等│
  │  可确认时,得以此代替。                 │
  │四、对使用材料有显著之腐蚀或裂隙等缺陷时,应依其实况,缩短前│
  │  述之期间。                       │
  │五、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不受开放检查时期之限制,每年应以外观检查│
  │  、气密试验等,确认有无异常。              │
  │六、称「轻微」者,系指适于「熔接补修中无须热处理之界限及条件│
  │  」者,其期间与熔接后于炉内实施消除应力之退火时相同。  │
  └──────────────────────────────┘

第133条 雇主对于左列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如无法依规定期限实施内部检查时,得于内部检查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检附其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自动检查计画暨执行纪录、该设备之构造检查合格明细表影本、构造详图、生产流程图,紧急应变处置计画、自动控制系统及检查替代方式建议等资料,报经检查机构核定后,延长其内部检查期限或以其它检查方式替代:

一、依规定免设人孔或构造上无法设置人孔、扫除孔或检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温储槽、液氧储槽、液氮储槽、液氩储槽、低温蒸发器及其它低温或超低温之高压气体特定设备。

三、内存触媒、分子筛或其它特殊内容物者。

四、连续生产制程中无法分隔之系统设备者。

五、隔膜式储槽或无腐蚀之虞者。

六、其它实施内部检查困难者。

前项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如有附属锅炉、第一种压力容器时,其检查期限得随同延长之。

第135条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外部检查之项目为外观检查、外部之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及其它必要之检查。必要时,得以适当仪器检测其内部,发现有异状者,应并实施内部检查。

前项超音波测厚,对具一体成形之保温材、夹套型或因特别高温等致测厚确有困难者,得免实施。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高压气体特定设备外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实施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141条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经修改致其塔槽、胴体、端板、顶盖板、管板、集管器或补强支撑等有变动者,所有人或雇主应向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变更检查。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经变更检查合格者,检查员应在原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检查日期、变更部分及检查结果。

高压气体特定设备之塔槽、胴体或集管器经修改达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应依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151条 制造人申请高压气体容器之构造检查时,应填具高压气体容器构造检查申请书(附表三十五)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高压气体容器明细表(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

三、以熔接制造者,附加盖熔接检查合格戳记之熔接明细表。

四、以铆接制造者,附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由同一检查机构实施熔接检查及构造检查者,得免检附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书件。

第一项构造检查项目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构造、尺寸、最高使用压力、强度计算审查、气密试验、耐压试验、安全装置、附属品及附属装置、超低温容器之绝热性能试验及其它必要之检查。

第153条 高压气体容器经构造检查合格者,检查机构应核发检查合格证(附表三十九、附表三十九之一)及在高压气体容器明细表上加盖构造检查合格戳记(附表三十四),检查员签章后,交付申请人一份,并应在被检查物体上明显部位打印,以资识别。但固定于车辆之高压气体容器,应经组装完成并固定于车架后,始得核发检查合格证。

前项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依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第155条 高压气体容器之定期检查,应依左列规定一并实施内外部检查:

一、自构造检查合格日起算未满十五年者,每五年检查一次以上。

二、自构造检查合格日起算十五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每二年检查一次以上。

三、自构造检查合格日起算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检查一次以上。

固定于车辆之高压气体容器应每年实施外部检查一次,内部检查期限依前项规定办理。

无缝高压气体容器应每五年实施内外部检查一次,如为固定于车辆者,应每年实施外部检查一次。

高压气体容器属国外进口,致未实施构造检查者,构造检查合格日以制造日期认定之。

第156条 雇主对于左列高压气体容器如无法依规定期限实施内部检查时,得于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检附其安全卫生管理状况、自动检查计画及执行纪录、该容器之构造详图、紧急应变处置计画、安全保护装置及检查替代方式建议等资料,报经检查机构核定后,延长其内部检查期限或以其它检查方式替代:

一、依规定免设人孔或构造上无法设置人孔、扫除孔或检查孔者。

二、低温或超低温之高压气体容器。

三、夹套式或无腐蚀之虞者。

四、其它实施内部检查困难者。

第157条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高压气体容器内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预先将高压气体容器之内部恢复至常温、常压、排放内容物、通风换气、整理清扫内部及为其它定期检查必要准备事项。

第157-1条高压气体容器外部检查项目为外观检查、外部之腐蚀、裂痕、变形、污秽、泄漏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易腐蚀处之定点超音波测厚及其它必要之检查,如发现有异状者,应并实施内部检查。

高压气体容器内部检查项目为容器内部之表面检查、厚度、腐蚀、裂痕、变形、污秽等之检测、必要时实施之非破坏检查、以检查结果判定需要实施之耐压试验及其它必要之检查。

低温或超低温等高压气体容器之内部检查,得以常用压力一?五倍以上压力实施耐压试验或常用压力一?一倍以上压力以内容物实施耐压试验,并以常用压力以上压力实施气密试验及实施外观检查等代替之。

高压气体容器定期检查时,无缝容器、硬焊容器及复合容器应实施耐压试验,熔接容器应实施防锈涂饰检查及耐压试验,超低温容器应实施气密试验及绝热性能试验等必要之检查。

第一项超音波测厚,对具一体成形之保温材、夹套型或因特别低温等致测厚确有困难者,得免实施。

检查机构受理实施高压气体容器内外部检查时,应将检查日期通知雇主。

实施检查时,雇主或其指派人员应在场。

第160条 高压气体容器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由所有人或雇主向当地检查机构申请重新检查:

一、从外国进口者。

二、构造检查、重新检查、定期检查合格后,经闲置一年以上,拟恢复使用者。但由检查机构认可者,不在此限。

三、经禁止使用,拟恢复使用者。

四、拟变更灌装气体种类或增加最高灌装压力者。

对外国进口具有相当检查证明文件者,检查机构得免除本条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检查。

第162-1条高压气体容器经修改致其构造部分有变动者,所有人或雇主应向检查机构申请变更检查。

高压气体容器经变更检查合格者,检查员应在原检查合格证记事栏内记载检查日期、变更部分及检查结果。

第162-2条所有人或雇主申请高压气体容器变更检查时,应填具高压气体容器变更检查申请书(附表四十三)一份,并检附左列书件:

一、制造设施型式检查合格证明。

二、高压气体容器明细表二份。

三、变更部分图件。

四、构造详图及强度计算书各二份。但检查机构认无必要者,得免检附。

五、前经检查合格证明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二条,于变更检查时准用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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