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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1]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1

施行日期:2001-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行政审批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新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收费标准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凡按市政府要求进驻秦皇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未要求进驻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涉及联审事项,由中心牵头办理。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科(处)室的,应确定一个科(处)室为主办理,其他科(处)室会办。

第八条 各部门和中心均应制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审批事项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进驻中心各部门负有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服务职能,中心负有对进中心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中心的协调,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并为申办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中心应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责任科(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和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改变、撤销,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收费标准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市政府公布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仍在中心以外受理或办理的;

(四)未进中心的审批事项不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五)应配合牵头办理部门会办有关审批事项或前置事项,而不按规定办理的;

(六)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七)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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