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订定「花莲县警察局派遣安全警卫人员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警保字第094050000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1

施行日期:2005-01-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花莲县政府府警保字第0940500006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花莲县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维护警卫对象之安全,加强安全警卫(以下简称随扈或警卫)建立派遣制度,特订定本要点。

二、派遣对象:

(一)县长。

(二)县议会议长。

(三)各级民意代表或公职候选人于选举期间得向本局申请随扈,本局并得参酌申请人之危安状况,调派随扈维护其安全。但选举期间届满即应撤回。申请人如仍认有安全顾虑,应检附相关具体危安情资向本局重行申请。

(四)依「立法委员行使职权保护办法」提出申请保护者。

三、派遣及申请方式:

(一)县长人身安全保护及县长寓所,由本局依经常性勤务派遣。

(二)县议会议长及各级民意代表应以书面向本局申请之。

四、随扈员额:

(一)县长置随扈二员、寓所置警卫四员(必要时得增派一至二员)。

(二)本县议会议长置随扈一员或二员。

(三)各级民意代表或公职候选人置随扈一员或二员。

五、停止派遣:

(一)本县县长、议会议长卸任后,即停止派遣警卫或随扈。

(二)各级民意代表或公职候选人于选举期间届满时停止派遣。

六、遴任条件及监督考核:

(一)思想忠贞、品操良好、仪态端庄、热诚干练、体魄健全者。

(二)最近五年内未因品操受记过以上处分及最近三年内未因工作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经惩戒处分者。

(三)无重大违法、违纪未结案件者。

(四)最近三年年终考核依内政部警政署颁订「各级警察机关所属人员考核实施要点」年终考评均评定「C等级」以上者。

(五)已派遣之警卫人员,应由派遣单位之主官(管)不定期实施督考,对于不适任者应即另遴人选替换。如考核不实,追究相关人员考核监督不周责任。

七、执勤方式:

(一)随扈人员之派遣,依本局核定奉派之时间为基准,每日随扈起迄时间为:自八时至二十二时(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并依规定于出入登记簿内签到、退。退勤时应将当日安全维护情形填记工作纪录簿,按月报所属分局二组审核(由直属队派遣者,汇报本局督察室审核),以利查核。

(二)警卫(随扈)人员应与警卫对象(或其幕僚人员)先行沟通,取得共识,并坚守行政中立,遵守执勤纪律,警卫(随扈)人员应以保护警卫对象为首要任务,并避免兼顾其它事务性工作。

(三)警卫对象有安全之虞预警时,应即先向本局或辖区分局勤指中心或最近之派出所联系,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遇暴力攻击危害时,应尽一切方法迅速保护脱离现场至安全地点,同时应报告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现况并请求支持。

(四)警卫(随扈)人员应提高警觉,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并注意本身安全。

(五)警卫(随扈)人员对警卫对象之活动行程,认有安全顾虑时,应主动告知、机先防处。

(六)警卫(随扈)人员除携带应勤装备外,并应随身携带行动电话、硬币、纸、笔、警笛、照明设备或其它必要之各项装备,以利状况联络及处置。

(七)警卫(随扈)人员应依执勤方式着规定服装(随扈人员为便衣),携带应勤枪械及装备,并依勤务执行规定,于起、迄时间登记领用与缴回。

(八)随扈勤务原则上以本辖为随扈活动范围,如离辖随扈需携带警枪、弹时,应比照越区办案填报「勤指中心传真专用单」奉核后携行。

传真专用单如无法亲填时,应报请建制单位同仁或勤指中心执勤官代办,执行时应注意警卫(枪)安全,遇紧急状况应迅速报告当地警察单位支持。

(九)警卫(随扈)人员仍应参加本局举办之各项训练、讲习、测验,无法参加者应先行报准。

八、督导、管制及奖惩:

(一)派遣随扈之单位主官(管),应负责督考、管制随扈人员签到、退等情形,并确实管理每日领用、缴回枪弹等应勤装备及领用状况,加以清点查记,以明责任。

(二)各级督导人员应将随扈勤务列为督考重点,并深入督导,如发现不适任行为应即协调撤换,并注意任务衔接,以维护警卫对象之安全。

(三)警卫(随扈)人员任期以一年为一期于年终一并考核,经考核优良者,得予以续任,惟考核不佳者,得随时检讨调整;任期之计算自本要点实施日起算。

(四)行政奖励:

1.随扈:

(1)定期奖励:三个月内无勤务缺失者,每三个月定期叙奖乙次。

(2)项目奖励:选举期间、天然灾变、大型活动、保护警卫对象有具体事迹等,项目签核从优叙奖。

2.警卫:

(1)定期奖励:三个月内无勤务缺失者,每三个月定期叙奖乙次。 (2)项目奖励:维护县长寓所安全有具体事迹、选举项目期间维护县长寓所安全,项目签核从优叙奖。

(五)惩处:

1.违法、违纪: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等规定惩处及检讨调整服务地区,并追究相关人员考核监督不周责任。

2.勤务缺失:依「警察人员奖惩标准表」规定议处,并视案情得追究相关人员考核监督不周责任。

3.随扈人员执勤交通违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系随扈人员疏失所致者,视情节依相关规定议处。

(六)安全警卫(随扈)人员经考核不适任现职者,由本局随时检讨调整之。

九、担任安全警卫(随扈)人员执勤时,所需交通工具应由被保护对象提供。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