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直属有关单位、各处(室):
现将《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责任制》、《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承诺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府审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的有关要求,明确我委审批工作责任,加强政府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审批责任
市农委政府审批工作由主任负责,是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审批事项的管理;综合处处长和承办审批事项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由综合处负责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
二、承办单位
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和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证由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长春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和农业机械销售点技术合格证由委内农机处负责核准;农机驾驶员考试验证由长春市农机监理处负责核准。
三、几点要求
一是政府审批应遵循合法、效率、公开、科学的原则。负责审批事项的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把承办审批(核准)事项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二是要研究制定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减少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要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审批单位要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审批时限。
四是审批人员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审批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5号令),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府审批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委政府审批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政府审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审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纠的原则;权责合一、责任自负的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在政府审批工作中,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扩大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及改变审批标准的;
(二)借审批变相摊派和乱收费的;
(三)审批人员利用职权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的;
(四)因审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它应当受到追究情况的。 第三条 凡出现审批过错的,都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过错责任追究与责任制相挂钩,与提职晋级相关联。凡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条 对被追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给予追缴非法所得和行政处分,或由监察机关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五条 委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与把关。 第六条 长春市农委系统政府审批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政府审批承诺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承诺服务,制定政府审批工作承诺服务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政府审批应遵循合法、效率、公开、科学的原则,公开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审批时限,实行承诺责任制。 第二条 承诺服务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审批部门内部程序比较复杂的,应建立“一站式”办公或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人员要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实行首办负责制,即谁首先接手,谁负责办理,谁保证结果。 第四条 在政府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公开承诺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追究:
(一)审批部门及有关人员擅自增设审批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及改变审批标准的,除责令改正以外,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审批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待岗学习提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二)审批部门借审批变相摊派和乱收费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追缴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并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审批人员无正当原因违背承诺时限的,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四)审批人员因责任心不强错办手续造成投诉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罚款,再次出现上述情况的,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五)对受理群体投诉不认真及时处理的,经核实,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待岗学习,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
(六)审批人员利用职权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的,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