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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2002]9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0

施行日期:2002-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作取消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三、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改变机关作风,提高政府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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