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八日高雄县政府九四府建管字第094011954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一、本原则依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山坡地之建筑基地位于都市计画地区有关邻接建筑线或基地内通路退缩规定,除都市计画书图或都市计画法令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
其余经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及依该法所发布之相关法令规定审查,得免办理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者,得免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退缩。
三、山坡地开发建筑,依原「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规定申请开发许可者,依许可书内容办理,得免适用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退缩。
四、本县茂林国家风景区、不老温泉地区旅馆及民宿项目辅导合法化方案所核定对象,申请补办建筑执照时,得免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退缩。
五、本原则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