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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地形图数值图档案资料申请使用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法三字第09415518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3

施行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18200号令修正发布第1、6、7条条文

第1条 台北市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 为因应地理信息之发展,促进信息资源交流共享,并规范地形图数值图档 (DGN、DXF、SEF、MapInfo、ArcView、ASCII、MrSID 格式) ,提供政府机关与民间团体使用及加值利用,以发挥地形图整体效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6条 依本办法申请使用之收费基准如下:

一 数值图档之申请如下表 (不同格式可分别申请,分别计算) :

┌─────┬───┬─────┬─────┬───┬──┐
  │   单位│本府所│本府以外政│财 (社) 团│   │  │
  │单价新台币│属机关│府机关、公│法人、依法│格 式│图幅│
  │-每幅  │   │营事业机构│登记营利事│   │数 │
  │比例尺  │   │、学术机构│业    │   │  │
  ├─────┼───┼─────┼─────┼───┼──┤
  │1/1000  │100 元│600 元  │1,200 元 │DGN、D│677 │
  │数值地形图│   │     │     │XF、SE│  │
  │     │   │     │     │F   │  │
  ├─────┼───┼─────┼─────┼───┼──┤
  │1/5,000  │500 元│2,000 元 │4,000 元 │DGN、D│28 │
  │数值地形图│   │     │     │XF、SE│  │
  │     │   │     │     │F   │  │
  ├─────┼───┼─────┼─────┼───┼──┤
  │1/10000  │免费 (│3,000 元 │6,000 元 │DGN、D│8  │
  │数值地形图│录制媒│     │     │XF、SE│  │
  │     │体自备│     │     │F   │  │
  │     │)   │     │     │   │  │
  ├─────┼───┼─────┼─────┼───┼──┤
  │1/25000  │免费 (│5,000 元 │10,000 元│DGN、D│1  │
  │数值地形图│录制媒│     │     │XF、SE│  │
  │     │体自备│     │     │F   │  │
  │     │)   │     │     │   │  │
  ├─────┼───┼─────┼─────┼───┼──┤
  │1/1000  │100 元│600 元  │1,200 元 │DGN、M│677 │
  │主题式空间│   │     │     │aplnfo│  │
  │数据库  │   │     │     │、ArcV│  │
  │     │   │     │     │iew  │  │
  ├─────┼───┼─────┼─────┼───┼──┤
  │1/1000  │免费 (│不提供  │不提供  │ASCII │677 │
  │数值地形模│录制媒│     │     │   │  │
  │型    │体自备│     │     │   │  │
  │     │)   │     │     │   │  │
  ├─────┼───┼─────┼─────┼───┼──┤
  │卫星影像图│免费 (│不提供  │不提供  │NrSID │不定│
  │     │录制媒│     │     │   │  │
  │     │体自备│     │     │   │  │
  │     │)   │     │     │   │  │
  ├─────┼───┼─────┼─────┼───┼──┤
  │航测影像图│免费 (│不提供  │不提供  │NrSID │不定│
  │     │录制媒│     │     │   │  │
  │     │体自备│     │     │   │  │
  │     │)   │     │     │   │  │
  └─────┴───┴─────┴─────┴───┴──┘

二 数值图档更新之申请使用:

(一) 每幅图档除本府所属机关,自备录制媒体并缴回原申请图档,免收更新费用外,以申请价格之百分之五计算,并应缴回原申请图档。

(二) 全面重新测制完成之数值图档,适用第一款之规定,其申请不同格式者,亦同。

三 数值图档加值利用之申请:

(一) 本府所属机关免收费用,但应报请主管机关同意。

(二) 其它申请者,按第一款收费基准加收百分之二十计算;同时申请图档及加值利用者,依同基准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

第7条 数值图文件资料仅提供申请者使用,非经主管机关书面许可,不得公开上网、出版印刷、转售、赠与或再提供其它单位使用。

机密图档不得刊载于非政府机关之出版品,刊载于政府机关出版品时,该出版品应管制分发,其不能管制者,不得刊载。

申请者应依著作权法、档案法、国家机密保护法、行政机关电子资料流通实施要点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使用数值图文件资料。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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