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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子女来台就学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参字第0940083118C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8

施行日期:2005-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40083118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指依中央部会、中央研究院相关规定延揽来台从事研究、教学或其它科学技术服务,其种类及范围,符合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会商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所认定之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才)。

第3条 科技人才得于应聘来台三年内,为在台停留未满一年之子女申请来台就读与其学历相衔接之各级学校。

第4条 具本办法所定申请资格之科技人才子女,如同时符合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或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办法规定者,应择一申请入学就读。

科技人才为其子女申请就读科学工业园区双语学校或双语部者,应依科学工业园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学生入学办法规定办理。

第5条 科技人才依本办法申请子女来台就学者,应检附下列文件,由服务机关(构)、学校、团体送请其应聘来台规定所属之中央部会或中央研究院初审,初审通过者送本部复审,复审通过者由本部转送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

一、入学申请表(包括志愿序)一式二份。

二、健康证明书(包括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有关检查)。

三、申请人及其子女护照影本、入出国主管机关核发之入出国日期证明书。

四、申请人子女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及成绩单(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五、申请人服务机关(构)、学校、团体之聘函影本或在职证明书。

六、申请就读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者,应附学校同意入学证明。

七、其它经中央部会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申请就读大学或专科学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请人提出之志愿序,送请各校依其入学审查或甄选等规定办理。但医学系、牙医学系及中医学系不接受就读申请。申请就读专科学校五年制、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者,由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出之志愿序,送请各校办理。

申请就读幼儿园者,其属公立幼儿园,应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公立幼儿园优先入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项第四款所定最高学历证明文件,其为外国学历者,应依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其为大陆学历者,应依大陆地区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办理。

第6条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办法申请分发就学,以一次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务机关(构)、学校、团体之指派变更工作地点时,得为其就读专科学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之子女申请分发转学。

前项转学之申请应由科技人才检具下列文件,由服务机关(构)、学校、团体转陈其应聘来台规定所属之中央部会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审查意见后,径向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

一、原核定分发就学文件。

二、申请人子女现就读学校成绩单。

三、申请人变更工作地点之证明文件。

第7条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办法来台就学,于完成申请就读学校学程后,如继续在台升学,其入学方式应与国内一般学生相同;其报考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考试,除研究所、学士后各系、医学系、牙医学系及中医学系招生不予优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考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

(一)来台就读未满一学期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来台就读一学期以上未满一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来台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满二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四)来台就读二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二、报考技术校院四年制、技术校院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来台就读未满一学期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来台就读一学期以上未满一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来台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满二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来台就读二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报考大学:

(一)来台就读未满一学期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来台就读一学期以上未满一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来台就读一学年以上,未满二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来台就读二学年以上,未满三学年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它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前项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但以原核定招生名额外加百分之二为限。

第一项加分优待,于大陆地区优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适用之。

第8条 各级学校对依本办法入学之学生,应提供适切之辅导,以利其学习适应。

第9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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