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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图书馆阅览使用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正教字第09400017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6

施行日期:2005-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正教字第0940001703号令修正发布全文6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开放时间

(一)周一至周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但周三延长开放时间至晚上九时。每月十五日为图书整理清洁日,不对外开放(遇假日顺延)。

(二)借还书籍、视听数据观赏及申请阅览证,在每日闭馆前三十分钟停止受理。

二、阅览证申请

(一)凡年满十五岁之民众,可凭身分证、户口簿或驾照正本(外籍人士凭护照或居留证)亲自到本馆柜台申请本馆阅览证。

(二)阅览证不得转借他人,若有遗失情形应办理挂失,否则致使本馆蒙受损失时,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

(三)阅览证挂失,得凭身分证、户口簿、驾照、护照或居留证正本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但本馆得对遗失者于下列期间内暂停其借阅及自修权利:第一次遗失为一周,第二次遗失为二周,第三次遗失为一个月;第四次含以上遗失者为三个月。

三、图书(期刊)借阅

(一)借阅本馆图书,须凭本馆核发之阅览证办理。但当期期刊、报纸、参考工具书、线装书等限于馆内阅览,概不出借,如需复印,限于馆内复印,并须遵守著作权法之规定。

(二)借阅图书(期刊),每证以五册为限,每册借期三十天,不得续借。

(三)借阅人欲借之图书(期刊)如已出借或展示中,可洽本馆柜台或自行连上本馆网站预约,预约册数最多五册,展示中之图书自预约当日起算一周后方得借阅。

(四)借阅图书(期刊)应于期限内归还;借阅人有任一本图书(期刊)逾期未还者,不得再借。该阅览证依其逾期天数停借,即逾期归还一天停借一天,以此类推。但停借期限上限为一年,停借期间,亦不得借阅视听资料。

(五)借阅图书(期刊)应保持完整,如有遗失、撕毁、涂写、污损者,须自购相同或较新版本之书籍归还,或以价格赔偿。

四、视听资料借阅

(一)视听数据采闭架式限馆内观赏,使用者须自行查阅目录,填妥视听数据申请单后办理借阅,并至分配之位置上观赏。禁止擅自携带非本馆之视听数据、器材入内或将本馆之数据、器材携出。

(二)观赏视听资料每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卷。但遇机器不敷使用时,以观赏一次为限,若需要再观赏,请依候补先后顺序使用。

五、自习

(一)入馆自习需出示本馆阅览证,并以身分证明文件(身分证、驾照、健保卡、学生证)向柜台人员换取自习使用证对号入座。本馆得视情况于开馆前发号码牌,自习读者须排队领取号码牌。

(二)自习读者禁止占用计算机检索区、期刊报纸区及一般阅览区之阅览席位;一般阅览读者亦禁止占用自习区。

六、阅览注意事项

(一)进入图书馆,应凭本馆之阅览证刷卡,背包、书包及手提袋不得携入馆内,贵重物品应自行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本馆不负赔偿之责。

(二)本馆对外开放阅览,各阅览室及书库采开架式,在馆内自由取阅,未按规定将图书数据携出馆外者,依法追究办理。

(三)阅读报章、杂志、图书、数据及使用各项器材设备时,如有撕毁、涂写、污损、破坏等情形,借阅(用)人应负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

(四)入馆应保持安静,如携带手机者应先关闭,不得有喧哗、吵架、睡觉、躺卧、吸烟、饮食及随地抛弃纸屑等情形。

(五)凡患有传染病、精神异常、不注重个人卫生、酒醉及衣冠不整者,馆员得拒绝提供服务并禁止其入馆。

(六)凡违反本要点,且不接受劝告,情节重大者,本馆得暂停其入馆资格或注销其阅览证。

(七)本要点经本处处务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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