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0940055249号函修正发布第2、3、6点条文
二、申请人以书面向本会申请法令解释时,由本会法律事务处办理。但法律事务处得移请各局或所属外围单位解释。各局接到交下之法令解释案时,应于收文日当日将通报管制单传送法律事务处列管。
申请人如以书面直接向各局申请时,由各局收文办理。但应于收文日当日将通报管制单与申请书影本传送本会法律事务处列管。
各局于解释法令时,如依本会与各局间权责划分表应签陈本会者,应于收文日起二十日内签陈,并签会法律事务处。但各局无法于二十日内签陈者,得延长一次。
三、本会及各局受理申请法令解释案件,应于收文日起三十日内发函回复
申请人,并副知本会法律事务处。但案情重大或涉跨局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项但书情形,受理机关得延长一次,延期后仍无法于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时,应列为项目管制。如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会事务之处理遭受阻碍时,于其原因消灭前,停止处理期间之进行。
六、本会法律事务处应负责依本要点办理案件之列管及催办。各局应于每月底将列管案件之办理情形填具通报管制单回报法律事务处。
本会及各局如以「案件仍在研议中」回复申请人时,该申请案应由本会法律事务处以未结案件列管。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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