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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义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员工加班费管制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人三字第09400937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5

施行日期:2005-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嘉义县政府府人三字第094009370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制员工加班费之支给,避免浮滥,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本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但警察机关、消防机关外勤警察人员、消防人员如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三、加班费支给以各机关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经各单位主管核实指派延长工作者为限,且免刷卡员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时间应有刷卡、签到或其它可资证明之纪录。

四、员工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经依规定指派加班,得由员工选择在加班后六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惟仍不得超过规定加班时数。

五、因业务特性或工作性质特殊或为处理重大项目业务,或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或抢救重大灾难,或为应季节性、周期性工作,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得申请项目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过七十小时为限,除一级机关及乡(镇、市)公所外,需报经本府核准。如因业务实际需要超过七十小时者,需项目报经行政院核定后始得支给。但警察机关外勤警察人员及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之项目加班,得不受上开规定限制,惟仍应本撙节原则办理。

六、简任以上人员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加班,除第五点但书所列是类人员外,均不另支给加班费,但得依加班事实按规定择期补休假或奖励。

七、各单位(机关)技工、工友得因业务需要采弹性上班,惟应尽量避免加班,其采弹性上班之时间由事务管理单位另行签报机关首长核准,驾驶人员之加班,亦应从严管制。

八、依本要点五规定申请项目加班者(全日超过四小时或全月超过二十小时但未超过七十小时者),应于加班前一个月之二十日前将加班人员名册签会本府人事室并经县长核定后办理。

九、加班费支给标准:以每小时为单位,依下列方式计算,其所需经费应在原有预算科目内支应,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增列预算:

(一)职员:非主管按月支薪俸、专业加给二项,主管连同主管职务加给三项之总和,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标准。

(二)约聘雇人员(含临时约雇人员):按月支单一薪酬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标准。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饷、专业加给及报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经常性工作给与之总和,除以二四○为每小时支给标准。

前项人员,如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应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核算其每小时支给费额。

十、为便于稽核,加班员工应领当月加班费,应于次月十日以前请款完毕。

十一、一次加班四小时拟补休假员工应于加班请示单备注栏注明,并于办理休假时影印一份连同休假单送交人事单位登记。

十二、员工加班授权各单位一级主管视业务需要核实指派,不得浮滥,如有虚报一经查明,按情节轻重严予处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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