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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受托卖出非委托人所有股票申报处理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交字第09400203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8

施行日期:2005-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交字第094002036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21014号函

贰、证券经纪商受托卖出未曾转让之记名股票或已转让并向发行公司办理过户登记之记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营业细则第八十二条之一第二项情事者,若委托人非股票所有权人者,应请股票所有权人填具委托他人卖出之委托书(格式如附件),并依左列规定向本公司申报。

(一)计算机传输:证券经纪商应于成交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下午六时前将股票所有人填具之委托书内容输入本公司计算机。

(二)输入数据:证券经纪商应依本公司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各项信息。

(三)偶发事故处理: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立即以电话通知本公司,并将应行输入信息作成书面加盖公司及负责人印章后,先以电话传真方式或派专人送达本公司,由本公司据以输入,再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形详予纪录留存备查。

(四)逾时申报:

逾时申报之委托书须于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下午六时前传真本公司,由本公司代为输入,本公司并视情形得依本作业要点肆之规定处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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