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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风机构协助办理公职人员选举选票安全维护工作执行要点」名称为「政风机构协助办理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安全维护工作执行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法令字第09411128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1

施行日期:2005-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法务部法令字第0941112855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3点(原名称:政风机构协助办理公职人员选举选票安全维护工作执行要点)

一、为协助办理公职人员选举,维护选举期间选务之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政风机构协助各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规划及执行选举项目维护计划,具体作为如下:

(一)选务单位安全维护:选务单位系指选务作业中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第五条之一),或其它以任务编组方式办理选务之单位。

1.协调选务单位与警察机关联系支持,于选务期间派设驻警二十四小时值勤,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2.协调选务单位针对各项器材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随时详加检视,并妥善保管,严防外力破坏。

3.协调选务单位与各投开票所保持密切联系,对通信信息设备,指定专人维护,确保投开票日之联系及计算机计票作业顺畅。

4.协调选务单位针对紧急照明及消防设备,事前应详加检视,确保正常使用。

5.协调选务单位在受理候选人登记及抽签作业期间,应全程录像监控,实施门禁管制;并请选务单位协调警察机关加派警力驻守会场,加强周边巡逻,妥处偶突发状况。

6.视必要先期协调选务单位成立危机处理小组,预作状况研判及模拟因应方案,遇偶突发状况,实时通报反映处理。

(二)选票安全维护:

1.选票印制:

(1)协调选委会与相关单位对参加投标厂商事先查核厂商信誉及公司营运状况等相关资料。

(2)协调选委会与警察机关对承印厂商员工与选务工作人员办理查德核。

(3)协调监察小组(本小组之功能定义与组成程序,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制版、排版之过程应确实监督,并详予校对。

(4)印制期间,视需要得应选委会要求派员协助监督。

(5)协调选务单位与警察机关对工作场所做好门禁管制措施与设施安全维护部署。

(6)协调选委会要求选务人员查核选票印制、破损之数量,并核对所用纸张及印刷机、套印机上计数器之数字,确实掌握选票数量。

(7)协调选务单位对预备选票确实依照规定保管。

2.选票包装、点领、分发、运送、保管:

(1)协助选务单位确实监督选票之包装、点领、分发、运送。

(2)协助选委会对选票包装、点领、分发时监督有无异状,如发现有异状时,应迅速反映处理。

(3)协调(助)选务单位对选票包装、点领、分发、运送、保管等工作,对有关人员应事先实施讲习,严防意外事件发生。

(4)协调选务单位与警察机关对选票在印制及存放场所、选委会、作业中心时,应确实保管及警戒。

(三)投开票所安全维护:

1.协调(助)选委会办理选务人员任务讲习与状况处理,要求主任管理员、主任监察员确实督促选务工作人员提高警觉,严防意外事故。

2.协调选务单位与警察机关加强投开票所电力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维护措施。

3.协助选务单位协调警察机关派员护送选票至各投开票所,并维持秩序及安全;开票结束后协调警察机关护送选票至选务单位,清点无误后再护送至选委会统一保管。

(四)资料搜处及反映:

1.搜报选票印制场所门禁管制及设施安全维护缺失数据,并提供权责部门改善。

2.搜报选票印制、运送、保管等作业流程中有关安全维护缺失资料,提供有关单位参处。

3.搜报投开票所发生纵火、破坏、冒领、伪投、携出、流失等足以影响选票安全之数据,提供有关单位参处。

4.发现有关贿选资料,立即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或调查单位处理,并循体系通报上级政风机构。

5.投开票日当天政风机构人员应与同级选务单位及上级政风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反映或处理偶突发状况,并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机关设施维护措施,确保机关安全。

三、有关公职人员罢免、总统副总统选举及罢免、公民投票等协助办理选务安全维护工作,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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