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1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用即办件、待办件、联办件三种办理形式为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服务。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均作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待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的审批事项,均作为待办件承诺办理时限。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待办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均作为联办件并联审批。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不同的申请事项,向“中心”规定的第一责任窗口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第一责任窗口受理联办件后,填写《联办件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同时通过局域网抄送各联办窗口和“中心”管理办公室;

3.申请人按规定分别向各联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各联办窗口分别填写《联办件办结时限通知书》,按待办件程序予以办理;

4.根据需要,“中心”管理办公室可召开并主持重大项目联审会,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中心”窗口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5.最后审批把关窗口根据各联办窗口的审批结果或重大项目联审会的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补办件办理的基本程序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事项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五、申请事项退回程序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烟台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暂行办法由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