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3068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下水道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工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科、室、厂、队,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污水下水道系统之规划、设计、审核等事项。
二、第二科:雨水下水道系统与海堤及水利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等事项。
三、第三科:河川排洪、污染整治、生态复育及亲水环境等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核、协调事项。
四、第四科:工程材料、机具之采购、供应、工程用地之收购租用、污水下水道用户接管之推广、用费之征收、使用管理等事项。
五、第五科:工程工事、发包、施工、考工及检验、验收等事项。
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之操作、维护、管理及水质检验、分析、统计、报告等事项。
七、维护工程队:下水道收集系统之操作、维护、清理及有关机具之管理、保养等事项。
八、总务室:研考、文书、事务、技工及财产管理、出纳、印信典守、法制及不属于其它各单位之行政事项。
第4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厂长、科长、队长、主任、秘书、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工程员、科员、检验员、助理工程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视业务需要,得设工务所,所需人员由本处总员额内调兼之。
第9条 本处为应业务需要,得延聘国内外学者专家为顾问。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厂长、科长、队长。
七、主任。
八、其它经处长指定之有关人员。
第12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工务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工务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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