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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高雄市政府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09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9

施行日期:2005-08-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09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为统合市有资产之经营与管理,强化市有资产之运用效益,特设高雄市政府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拟定市有资产经营、管理、开发、运用之政策。

(二)督导审核市有资产经营、管理、开发、运用之重大计划等。

(三)其它有关市有资产之经营管理、开发与运用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三人,以副市长为召集人,财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如下:

(一)府本部副秘书长

(二)民政局副局长

(三)财政局副局长

(四)教育局副局长

(五)建设局副局长

(六)都发局副局长

(七)工务局副局长

(八)法制局副局长

(九)地政处副处长

(十)主计处副处长

(十一)研考会副主任委员

四、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财政局科长兼任,干事一人至二人,由财政局股长兼任。

五、本会幕僚作业由财政局担任。

六、本会委员会议视实际需要得随时召开之,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人员列席。

七、本会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时,得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八、本会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并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决议之。代表机关之委员,未能亲自出席时,应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九、本会所为之决议应陈报本府核定。

十、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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