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花莲县政府府警交字第09405002480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离场未缴费车辆之车主应于20日内(末日为假日时,顺延至假日终止之次日)补缴费用。逾期未缴者,受委托厂商应造册连同缴费通知单移送联向警察局提出检举。
警察局接获检举后,应将催缴通知书送达汽车驾驶人,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汽车驾驶人于通知书到达后7日内未缴纳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2项规定处罚之。
前项必要工本费用系指送达邮资之费用。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警交字第094050024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29
施行日期:2005-09-29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花莲县政府府警交字第09405002480号令修正发布第8条条文
第8条 离场未缴费车辆之车主应于20日内(末日为假日时,顺延至假日终止之次日)补缴费用。逾期未缴者,受委托厂商应造册连同缴费通知单移送联向警察局提出检举。
警察局接获检举后,应将催缴通知书送达汽车驾驶人,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汽车驾驶人于通知书到达后7日内未缴纳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2项规定处罚之。
前项必要工本费用系指送达邮资之费用。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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