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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天然灾害侵袭处理措施」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证柜债字第09400257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2579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28173号函准予备查贰、债券部分:

一、天然灾害侵袭时,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应否停止交易,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台北市市长宣布当日台北市全体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全日停止交易,全体证券商当日停止营业,且当日应届给付结算款券顺延办理。

(二)台北市市长宣布当日上午台北市全体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全日停止交易,全体证券商当日停止营业,且当日应届给付结算款券顺延办理。

(三)台北市市长宣布当日下午台北市全体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本中心当日比对系统停止办理比对确认作业,当日计算机议价系统及应输入比对系统之成交数据并计入次一营业日之交易纪录,而全体证券商当日应届给付结算款券顺延办理。

本中心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应否停止交易准用本处理措施壹、一之相关规定办理。

二、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及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全日未停止交易时:

(一)债券等殖成交系统部分:

1天然灾害侵袭时,在受灾区外之证券商正常营业,当日应届给付结算正常办理,但总公司在受灾区者,顺延办理之。

2 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当日全体或局部区域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当地所有证券商得自行决定是否照常营业,不论营业与否,其应届给付结算之款券除总公司不在受灾区者应正常办理外,余均顺延办理。本中心并依下列原则处理之,所有证券商不得提出异议:

(1)债券款项部分:由当日营业且有应收款项之全体证券商,依其应收款项所占比率暂代分摊,俟天然灾害过后归还。

(2)债券部分:由当日营业且有应收债券之全体证券商,依其应收债券所占比率暂代分摊,俟天然灾害过后拨付。惟分配面额低于一交易单位时,本中心得视情况调整分摊方式。

3 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当日上午或下午全体或局部区域公教机关停止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商得自行决定是否照常营业,不论营业与否,其应届给付结算之款券除总公司不在受灾区者应正常办理外,余均顺延办理,本中心并依贰、二、(一)、2 之规定处理。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部分本中心得比照壹、二之相关规定办理。惟债券部分,如遇证券商因天然灾害侵袭导致存券不足时之处理原则,本中心另订如下,所有证券商不得提出异议:

灾害侵袭当日受灾区域内之证券商应届给付结算有价证券一律顺延办理,证券商待交割账户存券不足部分,由本中心制发「柜台买卖证券支付凭单」交与买方证券商,并通知集保公司将其同一结算期应收之有价证券等值部分留置本中心账户作为担保,或留置等值之应收结算代价,该项担保不适用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八十六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

三、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部分:

(一)天然灾害侵袭时,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之买卖断交易是否停止交易或办理给付结算事务,准用本处理措施贰、一之规定。若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全日未停止交易,因天然灾害侵袭致当地县市政府首长宣布全体或局部区域公教机关停上班时,于受灾区域内之证券商得自行决定是否停止交易或办理给付结算事务。

(二)天然灾害侵袭时,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买卖债券之附条件交易是否停止交易或办理给付结算事务,由证券自营商自行决定。

(三)若证券自营商因本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停止交易无法于成交当日回报成交信息时,应于天然灾害过后即向本中心回报。

四、天然灾害侵袭时,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是否停止交易或办理给付结算事务,准用本处理措施有关股票之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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