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屏东县政府屏府建管字第0940197150号函修正发布第3~5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实施
三、申请人应于展演二十日以前委托建筑师及相关技师,检附下列书图文件向本府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提出申请,核准后始得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先行动工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书。
(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文件。
(三)建筑师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利证明文件(三个月有效期限内之土地登记簿誊本、地籍图誊本及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公有土地应由管理机关出具土地使用权利同意书)。
(五)现况图、位置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细部构造材料图应依屏东县建筑管理自治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绘制。
(六)结构计算书图。
(七)消防设备图说及交通影响说明书。
(八)其它必要之设备图说及现况照片。
四、展演场所应于展演前五日,检附第三点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列书图文件,向建设局申请竣工检查,经建设局会同消防局、警察局等有关机关勘验合格后,以会勘纪录替代临时使用许可(凭接临时电)方得使用。
五、申请使用期间在七日以内之短期展演场所,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即可搭建。但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临时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上之临时摊棚,应经检附安全鉴定证明文件报请建设局列管,免再依第三点办理申请核准程序。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