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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4045874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7

施行日期:2005-12-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404587460号令修正发布第11、12、15条条文

第11条 依货物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其补征税额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免予处罚。

依货物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款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因短报或漏报完税价格或数量,致短报或漏报货物税额,而申报进口时依规定检附之相关文件并无错误者,按补征税额处○.五倍之罚锾。但报关人主动向海关申报以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通关方式进口应税货物之案件,免予处罚。

第12条 依烟酒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其补征金额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免予处罚。

依烟酒税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因短报或漏报进口应税数量,致短报或漏报烟酒税额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而申报进口时依规定检附之相关文件并无错误者,按补征金额处○.五倍之罚锾。但报关人主动向海关申报以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通关方式进口烟酒之案件,免予处罚。

第15条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其漏税金额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每期所漏税额在新台币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关代征营业税之进口货物,其所漏税额在新台币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使用电磁纪录媒体或因特网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因登录错误,其多报之进项税额占该期全部进项税额之比率及少报之销项税额占该期全部销项税额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处罚。

二、使用电磁纪录媒体或因特网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因登录错误,其多报之进项税额占该期全部进项税额之比率及少报之销项税额占该期全部销项税额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规定者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之罚锾。

三、申报书短报、漏报销售额,致短报、漏报营业税额,而申报时检附之统一发票明细表并无错误或短、漏载者,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之罚锾。

四、营业人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于每期或每年度最后一期按当期或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调整计算税额时,因计算错误,致短报、漏报税额者,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之罚锾。

五、申报进口货物短报或漏报完税价格,致短报或漏报营业税额,而申报进口时依规定检附之相关文件并无错误者,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之罚锾。但报关人主动向海关申报以文件审核或货物查验通关方式进口货物之案件,免予处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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