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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九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财税字第095045106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06

施行日期:2006-02-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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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1061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5点

一、有赋额土地:不论种植何种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赋额计算。

成本及必要费用之减除:

(一)自耕部分: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为收入之100%。

二、无赋额土地:农业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三、渔获:养鱼、养虾、养鳗、捕鱼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四、林产:林产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种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养猪、生乳、蛋鸡、肉鸡、种鸡、蛋鸭、种鸭、肉鸭、养蚕、鹿茸、乳鸽),均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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