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二十八日
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
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
二、 。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
澳门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58/83/M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12-28
施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十二月二十八日
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
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
二、 。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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