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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任需具强制性教育之公职订定强制性教育时间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20/85/M号法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3-15

施行日期:1985-03-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三月十六日

考虑到基础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及预备中学教育,并组成现行法定之强制性教育阶段;

鉴于有需要明确规定哪些人受六年强制性教育约束以及哪些人仍受四年强制性教育约束;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强制性教育)

一、在要求强制性教育资格之公职担任方面,凡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后出生者,倘具备合格完成六年制官立基础教育或同等学历之证明文件,方符合上述之学历要求。

二、为着上款所规定之效力,凡在上款所定日期之前出生者,仅要求具备官立小学四年级或同等学历之旧文凭。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且其规定适用于已起始之开考程序。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斐迪鎏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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