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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8)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12-16

施行日期:200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六批取消和调整462项行政审批项目。除现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736项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要求,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结合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其中的140项非行政审批项目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对象、内容、条件和时限等,进一步约束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行为的监督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审批咨询制和审批责任追究制,确保政府部门和审批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湖南省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40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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