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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省政府决定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共383项并按实施主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与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逐一核对应纳入的审批事项,确保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除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为依据的行政许可和省政府决定对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附件:对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383项)略

二○○五年二月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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