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七日
鉴于已公布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规章》,故有必要规范某些事宜,尤其是有关汽车检验事宜。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年度检验)
轻型客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自为给予注册所作之首次检验满十年后,必须进行强制性年度检验。
第二条 (检验应遵守之规则)
前条所指之检验将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将由澳门市政厅通过之规章为之。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训令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