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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轻型汽车,轻型电单车及重型电单车强制性受检验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52/94/M号训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3-02

施行日期:1994-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三月七日

鉴于已公布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规章》,故有必要规范某些事宜,尤其是有关汽车检验事宜。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之规定,命令:

第一条 (年度检验)

轻型客车、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自为给予注册所作之首次检验满十年后,必须进行强制性年度检验。

第二条 (检验应遵守之规则)

前条所指之检验将根据经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规章》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将由澳门市政厅通过之规章为之。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训令自公布之翌日起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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