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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5]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0

施行日期:2005-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04]66号),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扬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扬州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跨地区经济协作的职责,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研究、制订,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规划及计划;拟订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发布经济信息。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综合交通的协调工作。

(三)研究拟订全市电力工业、煤炭等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电力、煤炭等能源生产、发展计划,实施行业管理;培育和监管电力、煤炭市场,协调解决市场供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和电力需求的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四)研究提出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意见、思路;研究拟订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和项目管理;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五)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解决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

(六)制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联系和指导全市工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本市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及政策措施;研究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拟订;负责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的投资布局,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提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九)拟订工业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指导企业利用外资;指导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产品配套协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

(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分析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运行态势;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指导和促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进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民营经济、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一)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协调企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军工经济的规划和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内设17个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全委工作计划,并负责督办、检查和总结;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督查事项的落实和办理;负责有关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印鉴管理、档案管理、机关保密、安全保卫;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负责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的业务管理、考核和财务审计。

(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有关工程系列、经济系列、工艺美术系列以及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因公出国政审手续;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综合处

参与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起草全委业务类综合性材料;负责经贸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制订年度重点课题调研计划,组织协调综合性调研活动,指导协调经贸系统调研工作,承办调研成果的评比和推荐;负责工业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负责经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负责政务信息及信息编报工作;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委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工作。

(四)经济法规处

检查监督有关经贸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经贸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和起草工作,协调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拟订;负责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上报和清理工作;负责委内涉及行政性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拟订;承担有关经济法规咨询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省、市下发征求意见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调研;参与劳动仲裁工作。

(五)行业发展处(挂“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指导做好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依法负责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工作;依法负责工业行业有关产品准入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开办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汽车行业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六)经济运行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经济运行主要指标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监控工业经济运行态势;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银企合作、封闭贷款等工业企业资金协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市场营销和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培育和监控;负责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并组织实施发生重大灾情、疫情等的药械调度;负责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核和管理;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协调。

(七)投资处(挂“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中长期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加强引导和管理;负责内、外资企业技改类项目进口设备及配套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确认的申报工作;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确认的申报工作;做好全市技术改造统计分析及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军工、船舶、民爆等行业管理,承担军转民和军品许可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督促监察国家、省下达的军品计划的实施进度;指导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等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管理。

(八)科学技术处(挂“质量处”牌子)

负责拟订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计划、企业技术进步的中长期规划、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联合;负责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初审和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指导行业区域性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参与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组织推进重点技术创新工作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项目的实施;参与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负责归口的科技专项经费安排和管理;指导企业技术市场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参与研究制订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工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承担市工业“双创”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有关政策和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牵头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计划;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技术进步,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拟订主要产品能耗和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有关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标准和规范;负责节能监管工作,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参与监督工业企业排污费及有关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十)对外经济协调处(挂“产业损害调查处”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利用外资和利用民资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利用外资和利用民资工作;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指导企业的自营进出口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和海外投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组织编制发布全市经贸合作指南;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协调企业参与国外对国内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有关应对、应诉工作。

(十一)企业处

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协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便于与省经贸委所承担的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审核工作的上下联系,参与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审上报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监测交通运输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重点交通方面有关项目的论证和综合交通的管理;组织指导铁路监护道口改造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道路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的设置;综合协调集装箱运输和联运管理;承担外贸货运的协调工作;参与市有关春运的协调工作;参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三)电力能源处

研究拟订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电力产业发展战略,贯彻实施电力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实施对全市电力电量平衡的管理;参与审查、申报电力基建投资计划和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实施行业管理;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有关管理工作;指导推动电力需求的管理和农村电气化工作;拟订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负责《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电力生产、建设的安全质量监察、基础设施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工作;负责热电联产(技改)规划、项目审核和热电企业(机组)的认定;联系、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委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业务培训工作,负责企业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方面的有关培训工作;指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开展国际合作培训与交流,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承担市经济管理干部培训考试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作风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十五)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综合管理处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各处工作,负责全局业务综合;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法规、方针、政策;拟订促进和扶持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承担全市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与改革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办理、信访、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等工作。

(十六)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发展与合作处

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改革与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企业家队伍培训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产品和布局结构;指导乡镇工业集中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推进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工作。

(十七)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信息与科技处

指导和推进建立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环境的政策措施;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发布;负责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69名(其中4名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单列),行政附属编制8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副局长)6名;处长(主任)17名,副处长(副主任)17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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