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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6/20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3

施行日期:2004-0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订定《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该规章附于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

二、在不影响《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适用的情况下,废止第27/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及第43/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规章订定由社会保障基金(葡文简称为FSS)将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中专项拨款的收入用作帮助本地失业人士就业辅助及培训之发放制度。

二、上款所指之制度,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因实行该制度而导致有关企业现有劳工由按本制度之规定而加入之劳工代替。

第二条 规章之目的

社会保障基金得根据本规章之规定给予帮助,以达成以下目的:

(一)在劳动市场难觅得工作之失业者得以就业;

(二)帮助身体或行为上有缺陷之失业者投入社会及就业;

(三)聘用初次求职之青年;

(四)培训失业者,使其能再投入劳动市场;

(五)向失业者发放培训津贴。

第三条 失业者之就业

一、社会保障基金得对聘用同时符合以下要件之失业者之企业发放津贴,以使因年龄、缺乏职业技能或不具备现时对劳动力所需之适当技能而在劳动市场难觅得工作之失业者得以就业:

(一)已在劳工暨就业局(葡文简称为DSTE)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录;

(二)由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因应已登录之失业者及有待填补之职位空缺而介绍就业;

(三)经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证实为在劳动市场难觅得工作之失业者。

二、为获发放津贴,雇主实体须向根据本条规定而被录用之劳工提供使其逐渐适应工作所需之援助。

三、为申请津贴,雇主实体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经填写之专用表格,而有关内容须获劳工暨就业局证实。

四、每聘用一名劳工获发放之津贴金额为$13,800.00(澳门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分六个月支付。

五、如劳动关系终止或单方终止,则分期领取津贴之权利由终止日起即告失效。

六、若证实有关雇主违反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提供假声明,除必须退还不应收取之款项外,在两年内不可享有本规章的任何帮助,且不影响可负上之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有缺陷之失业者投入社会及就业

一、由企业或非政府组织为帮助身体或行为上有缺陷之失业者投入社会及就业所推行之职业培训、庇护工场、工作岗位之配合及建筑障碍之消除等活动均可获发津贴,但有关推行实体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专用申请表格。

二、上款所指活动之津贴金额不得超过$500,000.00(澳门币伍拾万元整);津贴由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工暨就业局之赞同意见作出决定后发放,但该决定须经经济财政司司长认可。

第五条 聘用初次求职之青年

一、社会保障基金得以资金鼓励聘用不超过二十六岁之青年,?要受聘青年在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录。

二、聘用青年所给予之鼓励为:

(一)因聘用具有高中学历但未有工作经验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2,000.00(澳门币壹万贰仟元整)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二)因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整)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三、为获发放津贴,雇主实体须向被录用之劳工提供使其适应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四、为申请津贴,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经适当填写之专用表格。

五、如劳动关系终止或单方终止,受资助之雇主实体分期领取津贴之权利由终止日起即告失效。

六、若证实有关雇主实体违反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提供假声明,必须退还不应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并且在两年内不可享有本规章的任何帮助,以及不影响可负上之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失业者之职业培训

一、社会保障基金得透过发放职业培训津贴,资助失业者接受培训,以便失业者再投入劳动市场。

二、申请人只要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可获发培训津贴:

(一)已在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录;

(二)在最近十五日内并未拒绝由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介绍符合其职业能力之工作;

(三)参加任何经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预先通过并由公共机构、行政公益机构或经行政长官以批示确认合资格之私人培训机构所推行之职业培训活动;

(四)全部完成上项所指的培训活动,或每月具至少百分之八十课堂出席率以及缺课必须为合理者。

三、为申请津贴,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经填写之专用表格。

四、津贴之金额为每日$80.00(澳门币捌拾元整),每月最高金额为$1,800.00(澳门币壹仟捌佰元整),并于整个培训进行期间发放,且最多发放六个月。

五、津贴于开始参加培训活动之月份起发放,并于学员不再具备发放条件之翌月停止发放。

(一)倘若缺席,培训活动之津贴金额按照课堂出席比率计算,若学员每月课堂出席率少于百分之八十,当月之津贴不予发放;

(二)倘因生病缺席,可于病愈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患病证明文件,?要缺席不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可获发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三)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时,社会保障基金对具体个案审批后,可发放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四)为获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适当行为,只要获雇主实体或劳工局证实,视为合理缺席,因此不会扣除任何培训津贴;

(五)参加职业培训课程之失业人士在强制性假日豁免上课。

六、倘学员于修读课程期间从事有报酬之工作,应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退学,为此须填写一份由该基金核准格式之声明书。

(一)退学之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发放按课堂出席比率计算的津贴;

(二)于从事有报酬工作后再次符合申领职业培训津贴的法定要件,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而有权收取的津贴则须与之前培训期间所领取之金额一并计算;

(三)倘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修读培训课程,学员必须退还已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

(四)假如未在指定期限内退还该等款项,社会保障基金有权在给付将来的福利时扣减该款项。

七、失业津贴及职业培训津贴不得互相重叠。

八、在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录之时间较长的失业者,优先被录取参加培训活动。

第七条 就业辅助培训

一、社会保障基金可透过发放培训津贴,鼓励失业者接受就业辅助培训,以便其能再投入劳动市场。

二、凡具备下列全部要件的失业者,透过申请,可参加就业辅助课程:

(一)现正就读第27/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所订定的《援助有特别困难之本地失业人士的规章》第七条或第43/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规定的文化进修课程并完成一期课程者或其家团成员;家团成员是指在申请参加文化进修课程时所填报资料中的合资格成员;

(二)十八岁至六十岁;

(三)获社会工作局证实失业者家团收入低于维生所需最低收入指针:

(1)一人:$1,300.00(澳门币壹仟叁佰元整);

(2)二人:$2,470.00(澳门币贰仟肆佰柒拾元整);

(3)三人:$3,51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壹拾元整);

(4)四人:$4,420.00(澳门币肆仟肆佰贰拾元整);

(5)五人:$5,200.00(澳门币伍仟贰佰元整);

(6)六人:$5,850.00(澳门币伍仟捌佰伍拾元整);

(7)七人或以上:$6,500.00(澳门币陆仟伍佰元整)。

(四)已在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登录;

(五)于最近十五日内未拒绝由劳工暨就业局就业暨职业关系促进处介绍符合其职业能力之工作。

三、只要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可获发培训津贴:

(一)就读经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核准之为期三个历月的就业辅助课程;

(二)全部完成上项所指的培训课程,或每月具至少百分之八十课堂出席率以及缺席为合理者;

(三)修读课程期间未因违反课堂纪律而被培训机构作出超过两次书面警告者。

四、津贴金额为每日$80.00(澳门币捌拾元整),每月最高金额为$1,800.00(澳门币壹仟捌佰元整),并须按第三款一项和二项规定的课程出席率计算。

五、每一家团在同一时段内仅容许最多一名合资格成员修读就业辅助课程并收取津贴。

六、以每一家团为单位计算,其最多可修读四期且每期为三个历月的就业辅助课程,并可以相同时段连续申请发放至最多十二个月的津贴。

七、津贴于开始课程之月份起发放,并于学员不再具备发放条件之翌月停止发放。

(一)倘若有缺席情况,津贴金额则按照课堂出席比率计算,若学员课堂出席率少于百分之八十,当月之津贴不予发放;

(二)倘因生病缺席,可在病愈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患病证明文件,?要缺席不超过每月课程出席率百分之二十,可获发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三)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过每月课程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时,社会保障基金对具体个案审批后,可发放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四)为获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适当行为,只要获雇主实体或劳工暨就业局证实,视为合理缺席。

八、倘学员于修读课程期间从事有报酬之工作,应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退学,为此须填写一份由该基金核准格式之声明书。

(一)退学之申请经批准后,退学当月之津贴发放按课堂出席比率计算;

(二)于工作后再次符合参加就业辅助课程要件,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而有权收取的津贴须符合第六款的规定;

(三)倘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修读就业辅助课程,学员必须退还已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并且不得再就读本规章的课程。

九、为获发津贴,须填妥社会保障基金的专用表格。

十、就业辅助课程的津贴与其它培训失业者的课程或活动的津贴不得互相重叠。

十一、倘学员有权领取其它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津贴,学员得选择较有利的给付。

十二、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如作出假声明,申请人将在社会保障基金所定的期限内丧失领取一切本规章所指福利的权利。

十三、如作出假声明,申请人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指定期限内退还不当收取的款项。

十四、未能修读课程的特别困难家庭或获取津贴的学员家庭经济仍有困难时,可按社会工作局援助金发放规章申请援助。

第八条 发放津贴之条件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

第九条 负担

因发放津贴而产生之负担,仅由社会保障基金本身预算项目中有关本规章第一条第一款所指之款项支付。

第十条 效力之终止

经社会保障基金建议并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准后,得随时终止本规章的效力。

第十一条 过渡规定

一、本批示一经生效,实时终止接受第27/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所订定的《援助有特别困难之本地失业人士的规章》第七条或第43/2003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规定的文化进修课程的申请。

二、现正就读文化进修课程但未完四期者,得维持以原失业救助金条件发放津贴的权利至最多六个月止。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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