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
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三条和第四条条文现修改如下:
第三条 (发放津贴)
一、(......)
二、发放予小学教育预备班之津贴金额系按班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a)学生人数等于或多于35 人但不超过45人的班,其获发放的津贴金额定为澳门币261,000.00元,并得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b)学生人数少于35人的班,其获发放的津贴金额系按a 项所规定的金额除以35再乘以学生的实际人数而得出。
三、小学教育之津贴金额及有关之递减率载于本法规所附之表内,并得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四、津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八月至九月支付,而第二期则在翌年二月至三月支付。
第四条 (私立教育机构之义务)
一、(......)
a)(......)
b)(......)
c)(......)
d)(......)
e)就所提供之补充性服务收费之最高金额,遵从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的有关建议;
f)(......)
g)(......)
h)(......)
二、(......)
三、为第一款e项所规定的效力,私立教育机构就所提供之补充性服务收费之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a)小学教育预备班为澳门币1,160.00元,并得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调整;
b)小学教育,不得超过按照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发放之津贴最高金额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条 生效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一学年下学期开始之日。
二、为着八月十八日第34/97/M号法令第二条第四款及第三条所作援引的效力,六月二十六日第29/95/M号法令第四条按未经本行政法规修改的原有行文继续生效,但不影响上款规定的适用。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